司发通〔2017〕7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8-16 03:57:3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司发通〔201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适应新形势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不断发展,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扩大了公证服务的新需求;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丰富了公证服务的新领域;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拓展了公证服务的新空间。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新型业务领域介入不够,公证服务方式有待创新,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员要充分认识做好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二、总体要求

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在巩固发展已有公证业务的基础上,拓展新型领域公证业务,创新公证服务方式方法,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增强公证工作活力,引导广大公证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拓展创新金融领域公证服务。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要求,着眼于防控金融风险,充分运用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手段,服务促进和规范金融业健康发展。推进公证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监管下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为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等提供公证服务,研究推动在资本市场公开承诺中运用公证制度,增强公开承诺的公信力和可执行力,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减少违反承诺行为的发生。推动公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信托、保险、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资产投资、转让、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综合性、个性化专项公证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公证服务力度,研究推进银行贷款公证业务,规范民间借贷公证业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确保融资安全。

(二)拓展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围绕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创新拓展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搭建在线证据保全公证系统。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地区,选取若干地方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试点,遴选培育设立若干家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示范机构。

(三)拓展创新司法辅助公证服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积极推动公证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公证机构法定证明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中立地位优势,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支持引导公证机构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组织等的对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工作室、服务窗口,为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探索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推进与人民法院等部门实现遗嘱、继承等业务信息互查共享,加强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工作。

(四)拓展创新产权保护公证业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积极服务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做好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围绕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在资产评估、清点登记、权益转让、清算退出等环节办理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咨询代理等业务,为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拓宽传统婚姻家庭公证业务,开展家庭理财、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公证法律业务,创新开展家庭财产分割、绿色继承、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养老保险反向抵押公证等公证业务。实现涉及不动产的公证遗嘱、公证继承等业务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互查互享。研究探索婚姻法与公司法、信托法交叉业务,离婚与股权分割业务等新型业务,从传统业务中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拓展创新“三农”领域公证业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围绕深化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重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公证法律服务,服务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深入开展公证服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林权的确权、流转工作,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工作,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积极介入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不断拓展公证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公证工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脱贫攻坚等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六)拓展创新涉外公证法律服务。围绕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适应我国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要,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公证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在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方面,为中国企业和公民国际知识产权申请、转让、许可和国际诉讼、仲裁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培育建设若干家涉外公证服务示范机构,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重大疑难涉外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为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七)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方式。着眼于打造特色品牌,推动一批公证机构在特色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在优势领域巩固领先地位。推行公证机构一条龙、一站式、个性化服务,通过源头服务和跟踪回访,提供更多的延伸业务。推动服务方式向线上线下互补转变,加强互联网手段与现有服务方式的协作配合,完善网上公证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公证业务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公证受理、登记、审批、出证、查询等环节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工作指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建立公证员依法独立办证和责任机制,推进公证文书改革,制定适应新型领域公证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加强对公证新型业务的理论研究,制定完善公证新型业务指导目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完善业务交流、创新、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各地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员协同配合,互相支持,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完善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坚持一手抓创新,一手抓质量,确保业务创新依法依规进行。

(二)健全政策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公证机构拓展创新业务创造有利条件。要主动搭建平台,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大政策制度保障,及时总结和固化公证业务创新拓展成果,逐步推进重点领域公证业务法定化。积极推动公证业纳入本地区服务业规划,争取公证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推动完善政府购买公证法律服务制度,力争将公益性公证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注重总结推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公证协会要努力发掘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打造特色服务品牌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激发和调动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员的工作热情,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司法部请示报告。
 

 

 


司法部

2017年7月5日

 

 

 

司发通〔2017〕7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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