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6〕140号《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编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编办、财政局: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改革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保障民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事、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证工作。2000年,国务院批准印发《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公证机构是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和发展公证员队伍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证机构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公证机构改革,强化公证工作的公益属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要求,现就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有关改革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要求,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和发展。
二、各地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划分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类别,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
三、继续按照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抓紧将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法人财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公证赔偿制度等工作制度机制。
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2016年12月3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