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7〕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荷兰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16 03:02: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荷兰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国、荷兰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通过多轮谈判,中荷两国政府于2016年9月1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我部与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同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双方商定,《协定》和《谅解备忘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谅解备忘录》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荷兰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遗属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工作人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并正常开展业务的雇主,且在派遣之前在中国领土上直接为该雇主工作至少一个月的人员。

2.海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往悬挂荷兰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3.航空器雇员。指受雇雇主主要经营场所在中国的机组人员。

4.公务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公务人员指中国派遣至荷兰领土上的公务人员。

5.随行家属。上述第1类和第4类人员的随行的配偶和子女,同样适用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除非其配偶和子女在荷兰领土上受雇或自雇。

6.例外。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的适用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荷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荷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荷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工作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就派遣工作人员而言,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延长免除期限不超过1年。

(五)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荷方为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

2.经办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荷方为社会保险银行或社会事务和就业大臣指定的其他机构。

二、 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 中方在荷兰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荷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对于在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在荷兰工作的人员,请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我部社保中心提出免缴申请。对于在协定生效之日后开始在荷兰工作的人员,请于在荷兰开始工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我部社保中心提出免缴申请。

2.申请人填写《根据中荷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表》可从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网址:www.mohrss.gov.cn(进入后点击:“服务之窗”中的“表格下载”)。申请人也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荷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办事指南”(点击:“服务之窗”中的 “办事指南”)。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提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并留存相关《申请表》备案。

4.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收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邮编:100011,电话:010-89946777)。

5.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予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申请人邮寄《参保证明》;如审核未通过,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例外情况涉及人员填写《申请表》时,需附个人简要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由中荷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作例外处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7.对于派遣工作人员中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应在前一次免除到期之日三个月前向我部社保中心提出延长免除期限申请。由中荷两国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免除申请。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8.申请人向荷兰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证明》,并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 荷兰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接收荷兰在华人员的合法经济实体应向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荷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参保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若申请人是在《协定》生效前来华工作的,则其位于中国的接收该派遣雇员的合法经济实体应当在《协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荷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免除期限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协定》生效6个月后提交《参保证明》的,免除期限自《参保证明》提交次月起计算。

3.若申请人是在《协定》生效后来华工作的,且其位于中国的接收该派遣雇员的合法经济实体在其到华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荷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的,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信息后,将按参保证明规定的免缴期限免除其《协定》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若《参保证明》是其在华工作之日起6个月后提交的,中荷两国经办机构将根据《协定》第十条进行协商。

4.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荷兰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5.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荷兰在华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王晓辰

电话:010-89946776,89946770(传真)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 兰王国政府社 会保障协 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 兰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谅解备忘 录

3.申请 表(样表)

4.中方《参保证 明》(样表)

5.荷方《参保证 明》(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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