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全文废止】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禁 止进口固 体废 物目 录
2.限 制进 口类可用作原 料的固 体废物目 录
3.非限 制进 口类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目 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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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3556.html
本文关键词: 进口, 废物, 管理, 目录, 2017年,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公告, 2017年, 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