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政法〔2024〕34号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水利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构建科学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着力提升水行政执法与综合行政执法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水行政执法合力。
(三)工作目标。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水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能力及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增强,涉水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持,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职责要求配强水行政执法力量。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要凝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力量,完善衔接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行政监管事项,细化监管职责和任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要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河湖管理单位、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注重发挥全系统作用,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明确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或属地监管责任。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责任。
(五)梳理规范执法事项。水利部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梳理规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程序更新调整全国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流域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细化本级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编制更新本级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于2024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照清单逐项明确履职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应当在清单中明确各自职责边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六)创新监管模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要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提升河湖库、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监管智慧化能力和水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工作安排,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七)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鼓励在重要水源地、重要敏感水域、重大水利工程所在区域,探索组建专业的综合执法力量。对潜在风险大、水事案件易发多发区域,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风险。
(八)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业务指导,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要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水行政管理的形势任务相适应。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引导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加入到公职律师队伍,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为落实法制审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完善水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九)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部指导下,结合流域和地方实际,制定本流域本区域水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和备案审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水行政执法裁量信息化建设,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水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水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便捷指引。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十)统一执法案卷和文书标准。水利部会同司法部围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种类,2024年底前制定统一的水行政执法案卷基本标准、水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提高水行政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健全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十一)加强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协作。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及上下游、左右岸协同联动,建立执法预警通报、案件线索移送、证据互认等执法协作机制,增强行政执法合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合行动,常态化开展水利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沟通,凝聚共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在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及办理程序合法等方面接受指导,主动接受司法建议。用好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合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执法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十二)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现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机衔接,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范围,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推动案件移送标准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业务指导责任,对于专业性强、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水行政执法事项,要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
(十三)动态调整下放乡镇(街道)执法事项。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区域、分类别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任务要充分论证,守住安全底线。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技术支撑,协助做好已下放乡镇(街道)的水行政执法事项的定期评估工作,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探索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或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执法力量交由乡镇(街道)统一指挥等模式。建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赋权乡镇(街道)处罚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五、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
(十四)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和下级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督促全面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要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制定监督事项清单,明确监督实施措施,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加大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五)抓好执法专项监督。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水利重点执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十六)建立执法监督协作机制。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推动水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拓宽行政执法监督的渠道,建立水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十七)完善执法考核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水资源管理、河湖长制等考核,细化相关具体指标,对考核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或相关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十八)着力提升法治意识。面对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探索研究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
(十九)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好本级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以及所属事(企)业单位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所属水资源、河湖、水库、水土保持、节水、建设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企)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受委托执法的事(企)业单位,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无证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二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着力提高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探索建立水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水利部和省级层面按规定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加强执法装备保障,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
(二十一)推进执法数字化建设。大力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对接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统一接口标准,加强信息共享、数据汇集、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业务流程等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广泛运用视频监控自动取证、无人机智能巡查、遥感监测等执法监管手段,推进“智慧执法”。
(二十二)平稳对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意义,根据改革部署,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创新实践,做到有部署、重落实、见成效,实现水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平稳对接。做好经验总结和典型宣传,加强地区间交流,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水利部
司法部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