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质函〔2017〕63号《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7年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述论证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30 15:29:42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开展2017年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述论证工作的通知




质检质函〔2017〕63号

 

 



河北省衡水市、迁安市、黄骅市,黑龙江省北安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浙江省瑞安市、乐清市、义乌市、天台县、德清县、宁海县,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蓬莱市,河南省新密市、永城市,湖北省荆门市、宜都市,湖南省永州市,广东省江门市、广州市番禺区,重庆市大渡口区、潼南区,云南省曲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昌吉市、伊宁市、北屯市、沙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0-2020年)》,深化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广大城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城市建设、政府服务等宏观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强国建设,质检总局决定开展2017年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述论证工作,组织专家听取申报城市关于创建工作的申述和答辩。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

9月5日至6日,9月4日下午报到。

二、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北京远望楼宾馆。

三、参加人员

(一)“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争创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每个城市代表在4人以内;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同志;

(三)“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述论证专家,质检总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相关人员。

四、会议内容

(一)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座谈。

9月5日上午9时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座谈,申述论证城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有关评审专家等参加。届时相关城市将介绍创建经验,参会城市和有关专家将围绕质量工作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树立城市质量标杆以及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等开展座谈,质检总局领导将出席并讲话。

(二)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述论证。

9月5日下午至6日开展申述论证,申述论证城市代表、全体评审专家等参加。程序及要求见附件1。

五、注意事项

(一)参加申述论证,请着正装。

(二)申述论证期间,城市需发放的材料请提前准备5份。

(三)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庞堃 高勇

电  话:010-82262227 82260622

传  真:010-82260120

邮  箱:pangk@aqsiq.gov.cn   liujie@aqsiq.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评价与研究中心

联系人:彭凯  沈烽

电  话:010-83886265  83886489

传  真:010-83886053

邮  箱:doushen@cqc.com.cn pengjianhong@cqc.com.cn

请于9月1日前将参会回执(见附件2)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或传真至质量管理评价与研究中心。
 


附件:

1. 申述论证程序及要求

2. 参会回执(略)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2017年8月18日

 



附件1:申述论证程序及要求



专家与申述论证人员以圆桌会议形式面对面进行申述和提问答辩,每个城市本次申述论证会计划采取集中说明、分组申述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个城市用时70分钟。具体程序如下:

一、宣传展示(时间5分钟)

城市播放视频宣传短片,展示城市风采。

二、主体申述(时间20分钟)

城市主陈述人以PPT演说方式进行申述介绍,在20分钟的规定时间内,陈述主要内容包括:①城市质量工作和质量技术基础。②阐述质量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③阐述城市质量发展理念。④介绍城市开展质量提升的情况。⑤对市民关心的质量问题的分析及解决规划设想的介绍。⑥介绍城市未来质量发展战略和思路等。

三、补充陈述(时间5分钟)

城市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结合争创要求进行补充陈述。补充陈述人员不超过3人,补充陈述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

四、答辩交流(时间40分钟)

专家提问,申述论证方进行回答,双方开展交流。

各组专家同时开展申述论证,城市抽签确定申述论证顺序和所在专家组。专家填写《专家评议表》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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