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字〔2013〕11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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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




新出字〔2013〕110号  2013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网络是媒体新闻采编人员联络读者、获取信息、拓展传播效应的重要渠道。为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秩序,现就加强新闻采编人员使用网络信息、开通个人微博等网络活动管理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利用传统媒体、新闻网站、博客、微博等载体传播主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渗透和传播,不引用、不报道未通过权威渠道核实的网络信息,不传播、不转载网上流言、传言或猜测性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行为。


严格落实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严格新闻单位采编活动和编审流程的管理,防止为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发行数量、收听收视率而造成失实报道。未经批准,各类新闻单位均不得擅自使用境外媒体、境外网站的新闻信息产品。

三、进一步加强媒体新闻网站管理。

新闻单位须加强新闻网站内容审核把关及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要按照传统媒体刊发新闻报道的标准和流程,严格审核所属新闻网站发布的信息。禁止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承包、出租或转让,禁止无新闻记者证人员以网站及网站频道名义采访或发稿。未经核实,新闻单位所办新闻网站不得擅自发布新闻线人、特约作者、民间组织、商业机构等提供的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博客和微博管理。

新闻单位设立官方微博,须向其主管单位备案,并指定专人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删除有害信息。新闻采编人员设立职务微博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发布微博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所在媒体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通过职务活动获得的各种信息。

五、加强和改进网络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单位要不断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做到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推动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舆论监督要挟基层单位和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提供赞助。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所在新闻机构审核同意不得将职务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刊发在境内外网站上。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职责,强化对本地媒体、所辖媒体和中央媒体在地方记者站、分支机构、新闻网站地方频道新闻采编人员及新闻业务的监管。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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