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加〔2017〕2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01 22:11:3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的通知




农办加〔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5〕13号)精神,2017年上半年我部宣传推介了第一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供各地学习借鉴,取得了显著效果。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宣传推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是指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主产物。目前,我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仍然很低,农产品副产物的粗放利用,加工副产物的低值化使用、随意排放,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升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对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引导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农业增值增效,建设生态农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开展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宣传推介工作,建立一批典型模式企业,以点带面、创新办法、积累经验,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的产地资源化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培育壮大更多的以低成本、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的加工业态,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化发展。

二、推介目标

强化副产物“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理念,坚持市场决定、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基本原则,在农产品副产物(秸秆、玉米芯、等外果等)、粮油薯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油料饼粕、薯渣薯液等)、果蔬加工副产物(果皮、果渣等)、畜禽加工副产物(骨血、皮毛、内脏等)、水产品加工副产物(皮骨、内脏等)五大领域,按照节能、减排、清洁、安全、可持续要求,着力培育一批综合利用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企业。

三、企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编制企业副产物综合利用规划或实施方案,或已列入计划并即将编制完成。

(三)从事以副产物为原料、专业收集并进行综合利用开发生产的企业,有产业化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发展潜力较大。从事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的企业,副产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有副产物高值化利用的生产方向和基础产品;加工副产物排放率低于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有环保设备,企业实现清洁化生产。

(四)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已建立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科技含量高;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较低。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程序要求。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根据典型模式企业条件进行选择,严格相关工作程序,宁缺勿滥、公正评选,审核筛选并向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报备,每个省(区、市)申报典型模式企业不超过5个。

(二)加强管理服务。我部对已推介的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支持或除名。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已建立典型模式企业加强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三)材料报送要求。各省(区、市)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后择优形成本省的典型模式企业推荐名单,行文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将书面和电子版材料(企业汇总表和企业选择表)同时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联系方式:

1.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联系人:毕晟维

联系电话:010-59193255

2.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郭雪霞,王海

联系电话:010-59197327/13699166887

010-59197315/13520492616

传真:010-59197330

邮箱:ncpjgjcyc@agri.gov.cn(名称标注“XX省副产物模式申报”)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1号院107室

邮编:100121
 


附件:

1.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企业汇总表

2.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企业选择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附件1-2.doc

农办 加〔2017〕2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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