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4〕11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4年6月3日
【本文全文废止,最新参见:民发〔2017〕146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2017年修订版全文)】
(2014年5月19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两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具体奖项设置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同时设立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库由党政军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事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第五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民政部自评委库中选取25名评委组成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其中包含8名指定评委,由民政部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余为随机抽取。
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选择有资质的行业性、联合性慈善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七条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中华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九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中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性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等关于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对于自荐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将向自荐者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当届“中华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报评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第十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三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和征求意见后,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五条 未入选表彰名单但入选提名名单且公示无异议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获提名奖。
第十六条 民政部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累计10年或今后连续5届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可授予“中华慈善家”荣誉称号,作为终身荣誉,此后可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
参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受时间和届次的限制。
第十八条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