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函〔2017〕66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04 15:40:51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7〕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集中开展2017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核查情况

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数据,2016年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共核查国内水路运输企业6681家,核查率93.9%,个体运输经营者19011户,核查率87.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4147家,核查率82.2%;在核查的经营者中,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89.9%、7.5%、2.6%,个体运输经营者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7.5%、2.1%、0.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核查通过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过率分别为97.9%、0.4%、1.7%。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149488艘,同比减少6.9%,运力总计13083.2万总吨,同比降低0.8%。

二、2017年核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7年8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全面核查企业外资成分和引入外资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7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核查报告书纸质版及电子版。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提交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等证书。

核查期间,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17年10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

3.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18年10月31日止”。对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1.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核查比例和效果。对暂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要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督促其参加核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2.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上门核查结果等,认真统计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运输船舶的相关信息,对比、分析与往年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17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相关附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3.各省(区、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将本省核查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等)和上述汇总表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水系各有关省(区、市)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材料分别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联系人:水运局 王常男,电话:010-65292619,传真:010-65292675。
 

 

 


附件:

1.国内水 路运输(辅助业)经 营者2017年度核查报 告书


2.《国内水 路运输(辅助业)经 营者2017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 明

3.辖区内经 营者情况汇 总表

4.辖区内所属营 运船舶情况汇 总表

5.2017年度核查情况汇 总表

6.外 商投资国内水路运 输、船舶代 理、船 舶管理企业汇 总表

 

 


交通运输部

2017年8月2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3985.html

本文关键词: 交水函, 交通运输部, 2017年, 水路, 运输, 辅助, 核查,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