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浏览量: 时间:2017-09-05 13:52:33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
说明: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本目录名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所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3、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涉及多个活动领域的,应以其主要活动领域和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其他领域的活动内容,主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4、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目录名录,研究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指引。
5、本目录名录将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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