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7〕7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决定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移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ECDS移交切换工作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人民银行指导下牵头组织实施。移交完成后,ECDS系统运营者由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变更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与ECDS系统运营相关的权利义务相应由清算总中心转移至上海票据交易所。
(二)ECDS移交切换时间拟定为2017年10月1日-10月7日。移交切换前,上海票据交易所将于2017年8月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以及2017年9月9日-10日、16日-17日组织部分系统参与者进行5次切换演练。切换演练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发布。切换演练和移交切换期间,ECDS暂停运行。
(三)2017年9月1日日终,ECDS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关闭,《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2009〕32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关闭后,原只开通该模块的系统参与者自动退出ECDS。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继续开通,操作模式不变。
(四)2017年9月1日至移交切换期间,暂停受理ECDS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移交切换后,ECDS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和管理统一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管理体系,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开展ECDS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五)人民银行组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印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并于移交切换前发布。移交切换前,仍按现行制度执行。
二、工作要求
清算总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ECDS系统参与者和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和工程实施准备工作,确保移交切换工作顺利实施,保障ECDS安全平稳运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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