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7〕3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13 15:19:4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推动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以促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充分体现便民利民为总体目标,进一步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抓手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创建“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总结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经验做法,探索窗口建设新机制,促进窗口建设规范化,树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完善规范,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二、创建安排

(一)建设标准和程序。各地应当按照《“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建设标准,全面规范建设登记窗口,切实做到“人员划转、资料移交、数据整合、流程再造、窗口设置和平台建设”全面到位,在此基础上,以一个对外提供登记服务的办公场所为单位申报“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各市县开展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对市县示范窗口进行检查验收、初选审查,按照《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权重对市县申报窗口打分,按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向部推荐申报“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指标体系》分为基础项和创新项,权重分别为100分与20分,原则上基础项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窗口单位,可以申报“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今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泄密事件、重大登记错误、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严重负面新闻的地区,不得推荐。

部不动产登记局会同登记中心等单位,对各省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部批准后,确定“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名单,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确定为“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的,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明显标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创建范围。创建活动对象为全国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窗口单位。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汇总拟推荐的各示范窗口材料,并将以下申报材料以厅函的形式报部:

1.示范窗口建设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自查报告及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报告。

除厅函为纸质报送外,其他申报材料报送电子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fchk@163.com。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不动产登记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要求、推动不动产登记规范完善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窗口创建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审查工作,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市(县)也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加强窗口创建活动的宣传,制定宣传方案和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适时开展对窗口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重要进展、典型经验等的宣传报道。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跟踪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确定后,部将邀请部分单位,开展经验交流会,交流经验,扩大影响。

(四)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地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示范窗口创建工作。在示范窗口创建过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在完成部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特色,及时总结,最终达到促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标准化,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目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附件:“全国百 佳不动 产登记便 民利民示范窗 口”创建指标体 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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