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管〔2024〕73号《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资管〔2024〕73号
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水利厅、黄河水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部确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黄河干流全额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二、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一)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祖厉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窟野河干流、无定河干流、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泾河干流、伊洛河干流及其支流洛河干流、沁河干流。
(二)上述指定河段取水限额标准:
1.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渭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8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2.祖厉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3.窟野河干流、无定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3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4.泾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8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5.伊洛河干流、洛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6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6.沁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6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3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7.上述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地下水年取水量7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取水。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黄河水利委员会应组织黄河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明确下来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完成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
四、对于枯水年或干旱年等极端情况,黄河流域取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服从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印发)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24年3月25日
附件: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取水审批限额标准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44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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