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7-09-19 22:52:5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24502.html

本文关键词: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办公厅, 火锅, 食品生产, 许可,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