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会〔2017〕25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0 20:55:31

中国保监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保监财会〔2017〕25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2017年上半年,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1+4”系列文件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强化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的执行和落地,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保持充足稳定,行业总体风险可控。现将2017年上半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围绕“强监管”,强化偿付能力制度落地执行。今年是偿二代正式实施的第二年,保监会继续深入推动偿二代三个支柱全面落地,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第一支柱方面,加强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力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不得虚报、漏报、错报,对发现问题的公司,要求严肃整改;加强偿付能力风险分析,对各类风险的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行跟踪预警,对问题公司进行重点盯防。第二支柱方面,不断完善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IRR)机制,调整优化评估标准;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简称SARMRA)机制,组织开展2017年SARMRA评估工作,逐步推动保险公司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增强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第三支柱方面,及时跟踪核查保险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确保公司真实、完整、合规地披露相关信息,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的监督约束作用。

围绕“防风险”,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当前,保险业总体风险可控,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保监会强化监管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控了各类风险。一是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保监会于2017年4月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简称《通知》),对保险公司风险防控提出39条要求,要求全行业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二是开展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工作的现场督导。保监会组织17家保监局对41家保险公司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公司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如,开展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重点对公司治理架构、内部管控机制、股东股权合规性等进行排查和分析,防范公司治理风险;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与专项整治,重点排查监管套利、利益输送、资产负债错配、金融产品嵌套、通道业务等违规行为;对于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等问题的公司,要求公司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案,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四是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和风险较大的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监管措施。针对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C类和D类公司,在维持现有监管措施基础上,共下发监管提示函12家次,限制投资范围1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围绕“治乱象”,夯实偿付能力数据基础。今年2季度,保监会组织开展了全行业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要求各公司在6月底前完成对资产不实、准备金不实、资本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和信息披露数据不实等“五不实”问题的自查。保险公司普遍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自查工作对公司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流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围绕“补短板”,完善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一是研究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拟订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围绕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三大任务共26项具体工作,推动偿二代的进一步完善和切实落地。二是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即将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研究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向保险公司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等制度安排。四是持续推进偿二代国际化工作。与香港签署开展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工作的框架协议;跟踪和推动行业参与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的测试,根据偿二代建设和实施经验,反馈我国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启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工作,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一届咨询专家。

在保监会“1+4”系列文件引导下,保险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行业偿付能力状况保持充足稳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季度末,全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均显著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53%、229%、32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3%、216%、324%。二是行业转型效果逐步显现。部分结构好、转型早、转型快的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带动行业偿付能力提升。2季度,寿险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自2016年以来实现首次上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上升的公司达到66家,较1季度增加27家,上升数量为2016年以来最多。三是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良好。除处于风险处置特殊时期的公司外,纳入2017年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的166家保险公司中,A类和B类公司占比98%,C类公司和D类公司分别仅有2家、3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

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落实“1+4”系列文件和偿二代监管制度,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分步骤推动相关工作。二是积极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积极稳妥做好有关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对偿付能力指标不达标和其他风险较大的公司,继续采取有针对的监管措施,促使其偿付能力改善。对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风险等重点领域,通过加强现金流监测、强化资金运用监管等多种措施,切实化解存量风险。同时,通过严监管、强化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意识,引导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切实回归保障本源,降低新生风险。三是继续督促公司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通过整改落实、处理处罚等方式,不断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切实引导公司将风险管控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把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加强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对数据造假行为严查重处,切实提高行业数据质量,夯实偿付能力监管基础。




 

 

中国保监会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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