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7〕151号《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民发〔2017〕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卫生计生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医药局、残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医药局、中国残联等24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统计局 知识产权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中医药局 中国残联
2017年9月11日
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
一、发展改革委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二)落实试点地区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三)对试点地区申报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及综合服务、老年养护院、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设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教育部
推动试点地区的院校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
三、科技部
(一)鼓励试点地区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各类研发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在试点地区实施实现产业化。
(二)支持试点地区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鼓励行业权威机构、龙头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试点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
(三)鼓励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支持试点地区面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五、民政部
鼓励地方通过彩票公益金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六、司法部
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七、财政部
(一)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相关财政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支持范围。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国产康复辅助器具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加大对创新康复辅助器具的采购力度。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鼓励试点地区丰富工伤保险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的品种。
九、商务部
支持试点地区的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鼓励在试点地区举办康复辅助器具博览会、展览会。
十、卫生计生委
支持试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紧密衔接。
十一、人民银行
支持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十二、海关总署
优先支持试点地区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以及优势产品出口。
十三、税务总局
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机构,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工商总局
指导试点地区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信用监管,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五、质检总局
对试点地区的相关单位和企业,鼓励并支持在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加快制定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法,对试点地区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给予支持。
十七、统计局
支持和指导试点地区健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供需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以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机制。
十八、知识产权局
严格试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相关费用减缴。对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优先审查支持。
十九、银监会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二十、证监会
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证券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
二十一、保监会
鼓励试点地区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及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
二十二、自然科学基金会
支持试点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生物医用材料、仿生学、机器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康复医学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二十三、中医药局
支持试点地区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
二十四、中国残联
支持试点地区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建立健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络和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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