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02〕79号《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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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2年10月22日 司发通〔20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我部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应适应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业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

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四)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等。

(六)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四、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重视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选择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要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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