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防〔2024〕89号《水利部关于明确汛期阶段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4-27 23: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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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明确汛期阶段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防〔20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及时安排部署各阶段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灾避险意识,现就我国汛期、主汛期、防汛关键期和凌汛期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

我国七大流域汛情南北差异显著,一般以长江、珠江、太湖流域为南方片,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流域为北方片。

二、阶段划分

(一)汛期。南方片汛期一般为4月至10月,北方片汛期一般为6月至9月。我国每年入汛日期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我国入汛日期确定办法的通知》(水防〔2019〕119号)确定,如入汛时间晚于4月1日,以4月1日作为入汛日期。汛期结束日期各地可结合本地当年汛情确定。

(二)主汛期。南方片主汛期为6月至8月,北方片主汛期为7月至8月。

(三)防汛关键期。防汛关键期均为7月16日至8月15日。

(四)凌汛期。黄河流域凌汛期一般为11月至次年3月,松辽流域凌汛期一般为11月至次年4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凌汛期具体时间,做好凌汛期防御各项工作。

各地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不同汛期阶段,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预字当先,超前部署,针对性安排各项防御工作。若汛期结束后又发生汛情,各地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恢复防汛值班值守、会商研判等工作,确保防汛安全。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对外发布工作。

水利部信息中心可依据入汛标准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机构确定我国入汛日期,并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水利部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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