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检〔2014〕237号《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质量强国战略实施,规范和加强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工业产业集聚地区和现代企业集群地区的质量安全水平,加快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现就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提升我国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坚持以质取胜,建设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发挥产业比较优势,建设一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明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使其成为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样板区、对外贸易便利化的先行区、出口竞争新优势的培育区。
三、建设原则
(一)引领示范原则。示范区应在诚信、质量、品牌、自律等方面对集聚产业以及国家同类产业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分级分步原则。示范区建设实行国家级、省级两级管理,各直属局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分步开展培育工作。
(三)共推共建原则。示范区建设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形成政策合力,并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的自律作用,共推共建。
(四)信息共享原则。各方应联合建立健全示范区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实施信息共享。
(五)动态管理原则。示范区、示范企业及入区企业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基本条件
(一)形成企业集聚。示范区一般应为形成产业集聚、资本集聚或技术集聚规模的企业集聚区,且为当地外贸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在全国或所在省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出口贸易规模较大。区域内年度出口贸易总额在全国同类行业占有较高比例,或列全省同类行业前列,或占当地出口总量较高比重。
(三)质量安全水平较高。区域内企业能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处于全国或全省同类行业前列。
(四)组织保障机制健全。地方政府重视质量安全工作,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有健全的示范区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示范区建设已纳入地方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五、工作职责
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示范区内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保障体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等四个体系。示范区建设各方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一)出口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监管部门: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共同履行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地方政府产业发展政策,注重政策叠加,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产品质量安全与贸易便利化目标的协调统一。
(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交流,引导示范区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和有序竞争,营造示范区良性发展环境。
(四)社会公众:借助示范区质量安全事件投诉举报渠道,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质量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推进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优先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
出口方面,深化企业分类管理,逐步取消批次管理制度,以风险监测代替批次管理。对目前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的商品,简化手续,仅在发生系统性或行业性出口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下实施有期限的注册登记。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扩大区内企业法检商品免验。示范区内非法检商品免予监督抽查。对区内援外物资和输非商品,可认可企业的自我声明,或采信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实施验证监管。对示范区内出口加工型企业开展境外维修、测试、研发等新型业务给予产业发展支持和监管便利措施,促进出口产业转型升级。
进口方面,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区内企业进口货物,实施以合格假定为前提的合格评定程序。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对进口用于加工生产的自用设备,可实施共同检验。对于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等货物,可实施免于检验等便利化属地监管措施。
(二)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
加强示范区内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质检系统TBT/SPS通报机制、多边及双边合作机制,降低技术性贸易措施对集聚产业出口的影响。优先为示范区和示范企业提供国际质量管理交流活动机会,加大对外交涉力度,争取更多国际话语权。
以示范区为载体,加强对主要贸易伙伴国标准的收集和对区内企业的通报与培训,参与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修定。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建立相关产业的质量安全技术促进组织,将技术贸易措施工作与促进产业质量技术提升相结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推动示范区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示范区内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经评估后,可授予“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称号。推动示范企业成为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的主要参与者,把示范区出口产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向全行业推广、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帮扶,协助打造核心竞争力。
(四)推动质量技术创新。
综合运用质检部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示范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加强示范区内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优质优惠、高效便捷的认证检测服务。开放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资源,为示范区内企业新产品研发、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技术保障。
(五)强化示范区品牌效应。
以新闻发布会、部门网站、外事活动等多种形式或载体加强宣传,全面树立示范区品牌形象。充分调动示范区企业能动性,鼓励在各类展会等活动中使用示范区称号和标示,扶植区域品牌。有条件的示范区可以探索建立专门宣传机构。以示范区品牌效应增强区内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以质量创效益。
(六)加强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管理。
系统收集进出口商品和企业基础信息,建立完善示范区企业以及所在产业集聚地区内的企业质量档案。对示范区企业遭国外通报、召回和出口退运的以及国内监督抽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加强责任追溯调查和处理,属于国外法规、市场监督、设计方面问题的,加大反馈和交涉力度;属于企业能力不足的,增强帮扶力度;属于恶意违法的,加严处罚力度,取消示范企业和示范区称号。
加强对示范区所在地区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监管和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产业集聚地区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协调。质检总局统一指导全国各级示范区建设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协调辖区开展示范区建设,做好所辖区域内国家级示范区的具体培育和推进工作。
(二)申请评估。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的省级示范区,由相关地方政府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质检总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确定为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辖区省级示范区的评估标准,组织评估认定工作。
(三)监督管理。质检总局对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总结报告。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总结报送示范区建设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向各级政府报送示范区建设情况。
附件:国 家级出 口工 业产品质 量安全示 范区建设实 施规范.doc
质检总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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