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3〕101号《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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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3〕1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局《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企登〔2013〕91号)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支持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兴办专业合作社予以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的函》(新兵函〔2012〕198号)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完成屯垦戍边任务的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业生产任务,是国家重要的棉粮肉菜蛋奶储备基地。从新疆部分地市试点情况看,结合兵团特殊体制,借鉴农村改革发展经验,在兵团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兵团团场职工在自主经营程度较高领域的市场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深化团场基本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兵团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兵团农工(即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团场职工)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兵团农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兵团农工人数或兵团农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三、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兵团农工应当提供与团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兵团农工,应当提交由所在团场出具的农工身份确认文件。

四、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自主选择名称,其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如果合作社成员同意并确有需要,可经所在团场同意,在合作社名称之前冠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团”字样。

五、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年报制度。

六、有关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年报的管理办法,由你局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研究制定。

请你局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服务,妥善解决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有关问题。相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此复。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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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工商个字, 工商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工, 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 管理,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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