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1〕30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7 03:08: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支持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我委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尽快贯彻落实。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件: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等文件,现就运用价格杠杆支持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降低用电成本

国家电网公司要通过加大向新疆电力公司注入资本金的力度等综合措施,提高新疆电力自身发展能力,适当降低新疆地区特别是南疆三地州、伊犁等边远地区用电价格水平。要在理顺农电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基础上,推进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城乡用电同价,减轻农村用户电费负担。对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实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用电成本。在新疆推行阶梯电价时,合理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第一档电量,尽量使大多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负担不增加。

二、实行优惠天然气价格

积极稳妥推进新疆天然气价格改革,从低安排新疆天然气门站价格。在具体执行中,对部分承受能力较差的用户以及南疆民用气价格给予适当优惠。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加强管网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降低当地输配气价格。石油企业在南疆新建管网(不包括经南疆地区的西气东输二线以及将来的西气东输三线、四线等长距离跨省管线),政府在核定其管输价格时,不考虑投资收益和政府投资部分的资金回收。鼓励发展上下游一体化经营,通过企业内部利益调节、交叉补贴等方式,降低新疆地区天然气最终销售价格。

三、适当降低新疆地区铁路货运价格

为鼓励新疆棉花、特色农产品、石油等资源就地深加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取消兰新铁路西段特殊运价和南疆铁路临管运价,改按统一运价执行,并按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水平收取铁路建设基金;对经兰新铁路由内地运往新疆的玻璃、钢材、铝材,以及由新疆运往内地方向的棉纱、毛线、毛毯等纺织品,免收兰新铁路红柳河至乌鲁木齐区段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实施促进新疆发展和群众就业的收费政策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及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其他产业聚集园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与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及环境影响评价、招标代理服务、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方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免收政府性基金。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登记的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累计三年,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等涉及企业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累计三年,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五、强化价格调控监管

建立健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价格应急监测调查点布局,扩大价格监测应急调查系统在新疆的覆盖面,重点监测调查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其他重点开发园区,以及对口援建重大项目所在地群众生活必需品、基础设施建设所需重点物资的价格变动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促进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粮食、生猪、牛羊、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提高新疆生活必需品当地供应能力,降低对外依赖,减少长途运输。适时组织开展对中央出台新疆跨越式发展专项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六、加强组织协调

国家有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支持新疆价格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明确责任、任务到人。对涉及重大利益调节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创造条件,为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提供必要的条件。承担对口援疆任务的省级(含深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受援地区(含兵团)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及时沟通价格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新疆(含兵团)建设价格电子政务系统,在经费保障、人员培训以及建设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举报、价格认证、价格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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