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0〕14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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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144号                             2010年7月23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

 



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支持和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使海南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现海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 大力支持海南省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海南省依托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产品,进—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支持发展自驾车观光游、特色房车游,鼓励境内外大型的汽车租赁公司、房车旅游公司在海南省投资兴办企业,经营汽车租赁、房车旅游等业务。支持各类投资者在海南省从事游艇制造、销售、交易、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展销、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行业。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品牌经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集团化经营和新型物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经营。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海南省开展会计、审计服务、会展服务和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加强国际间经贸文化交流合作。

(三)支持海南省投资发展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制造、旅游装备制造业、旅游产品加工业和信息网络业,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等出资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支持公司类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以股权为质权开展融资性质押业务;以股权对外投资,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额之和最髙可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鼓励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 大力支持海南省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五)鼓励海南省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开展“农家乐”等旅游服务。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农家乐”字样,体现行业特点。鼓励引导海南省农民利用自有房屋,开展家庭旅馆经营,促进农业观光、民俗风情、特色休闲等旅游产业发展。

(六)支持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允许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

(七)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农村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三、 大力支持海南省创新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服务水平

授予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九)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十)凡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申请注册为企业集团。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四、 大力支持海南省实施商标战略,提升经济发展的竞争力

(十一)将海南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工作重点支持地区。加大对海南省传统、特色行业产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指导力度。加强对海南省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到境外申请注册商标。支持海南省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意识,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设立商标争议处理快捷通道,对海南省内传统、特色旅游景点和海南省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以后注册商标争议的案件,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符合提前审查和审理条件的,可加快办理。

(十二)支持培育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及驰名商标。支持开展对农民以及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对符合地理标志注册条件的,支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支持海南省企业驰名商标的培育,扶持、发展一批有潜力、有市场竞争力、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对于海南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认定。

(十三)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海南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十四)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海南省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重大跨省(区、市)商标侵权案件,视情适时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保护行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商标纠纷的,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及时与纠纷所在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解决纠纷。

五、 大力支持海南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五)支持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升级改造申诉举报跟踪系统和咨询、申诉、举报信息分析系统,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化水平。

(十六)支持海南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指导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其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方面的合作,畅通监管信息沟通渠道、完善监管协作机制。

(十七)支持海南省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健全企业监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分析系统,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登记管理情况,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十八)支持海南省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十九)支持海南省开展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工作,指导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执法行动、宣传教育活动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严厉查处传销违法活动,严格规范直销经营行为,为维护海南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支持海南省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民消费、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

六、 支持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建设

(二十一)支持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总局年度培训计划和总局行政学院的办班能力,在总局举办的有关培训班中,适当增加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的参训名额。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纳入总局接受安排系统干部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工作整体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总局关于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将总局的支持意见向海南省委、省政府汇报,在海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用好总局的支持政策,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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