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规财发〔2010〕6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有关单位,卫生部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卫生部门加强支援新疆工作,充分发挥卫生工作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促进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全国卫生系统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以下简称卫生援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大卫生援疆工作力度,拓宽卫生援疆工作范围,突出卫生援疆工作特点,构建卫生援疆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健康优先。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作为卫生援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基本、基础、基层抓起,优先解决好影响和制约新疆卫生事业发展的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关键问题,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新疆各族人民的健康权益贯穿于卫生援疆工作始终。
(二)科学规划,协调发展。新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新形势下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战略要求,科学制订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对口支援专项规划,并与本地区及国家相关规—2—划有效衔接。同时,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注重南疆与北疆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与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三)多方支持,明确责任。全国卫生系统要大力支持新疆卫生事业发展。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卫生援疆总体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指导受援地区卫生部门做好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协调解决对口支援工作的具体问题;19个对口支援省(市)卫生厅(局)要积极争取本省(市)对卫生援疆工作的支持,将受援地区卫生项目纳入本省(市)对口援疆规划中;受援地区卫生部门要科学制订对口支援卫生专项规划,实事求是提出项目及资金需求;其他省(区、市)卫生厅(局)和部属(管)单位也要尽可能对新疆卫生工作给予支持。
(四)突出特点,提高能力。新时期卫生援疆工作要突出人才、技术、管理和项目支援的特点,将对口支援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通过人才培养、技术支持、管理培训等有效形式,充分调动受援地区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新疆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协作,促进双赢。支援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卫生援疆工作作为自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培养优秀挂职干部、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科研合作;受援地区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援助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服务。对口支援双方要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加强协作沟通,不断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合作机制,实现双赢。
三、工作阶段及目标
新一轮卫生援疆工作期限为2011年至2020年。2010年为工作准备时期,主要任务是:明确结对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对口援疆专项规划,明确对口支援的目标、任务、项目和标准,并开展试点。从2011年开始,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打基础(2011-2012年)。到2012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第二阶段上水平(2013-2015年)。到2015年,缩小与内地卫生事业发展差距,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得到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新疆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地区中上水平。第三阶段大发展(2016-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新疆医疗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
四、结对关系
(一)19个支援省(市)卫生部门按照《意见》确定的结对关系,对口支援新疆12个地(州)的82个县(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师的卫生部门。
(二)未纳入中央对口支援范围的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分别对口支援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和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支援方重点在卫生人才培养、医疗技术、临床科研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建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口支援关系。目前,确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和药用植物研究所分别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研究所和维吾尔医药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对口支援新疆维吾尔医医院。支援方重点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重点领域
(一)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向南疆地区重点倾斜,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使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实惠。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指导和帮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和地(州、市)级医疗中心建设。加快完成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防治、卫生监督、采供血和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将危房多、条件差、房屋面积缺口大、不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列为优先支持的建设重点。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建设,逐步改善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生活条件。
(三)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积极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补助标准。加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加大向贫困人口免费供应碘盐力度。基本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实行免费婚检补助政策,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农村妇女“两癌”防治支持力度。加强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不断提高各族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养成率。加大对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安全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开展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针对南疆地区的妇女病防治工作,有效降低患病率。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按照医改文件有关要求,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的长效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助、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等多渠道统筹解决,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绩效工资考核等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五)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形式,积极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布局和结构调整。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方式,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有激励有约束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医院运转效率。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营造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有序竞争、富有活力的环境。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调研督导,总结、交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思路和主要政策措施,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使新疆群众充分享受改革成果。
(六)支持卫生事业中长期规划工作。支持新疆编制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中长期规划,制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配置规划,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引领卫生事业科学、跨越式发展。
(七)加大培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受援地区实际需要,组派高素质援疆医疗队。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措施加大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协助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强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药学技术人员、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和输血技术人员等的培养。加强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加大支援方与受援方卫生管理干部双向互动,互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相互学习,加强交流。
(八)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和指挥决策系统,逐步实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的统一指挥协调;加强卫生应急队伍现场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鉴别、信息报告、监测预警和风险沟通能力;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空地立体化医疗救援体系建设。
(九)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基层卫生(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乡村卫生机构等)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同时,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新农合信息平台、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病历试点等专项信息系统建设。
(十)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中医院(含民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民族医药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中医民族医药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等工作;加强中医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发展中医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中的作用;扶持和促进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卫生部成立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国卫生援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口支援省(市)、受援地(市、师)卫生厅(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同时,为了加强对卫生援疆工作的组织协调,卫生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争取多方支持,加快项目实施。各对口支援省(市)卫生部门要主动协调本省(市)有关方面,按照中央优先支持医疗卫生等民生工程的要求,将受援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作为最优先、最重点的民生项目纳入援建范围;未能纳入对口援疆专项规划的,由卫生部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优先安排;仍难以解决的,由新疆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给予特殊解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获取更多政府卫生投入。在已经争取到的国外赠(贷)款项目中,中央选择适宜项目,从范围、标准、时序等方面向新疆倾斜。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建立卫生援疆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援疆规划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研究制定卫生援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工作;支援和受援地区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报送卫生援疆工作信息。在实施对口支援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对各类援疆资金和项目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干部安全。
(四)定期考核表彰,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口支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实际效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与任用的重要参考。结合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决策部署,将卫生援疆工作纳入活动主题范围,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卫生部也将定期评选卫生援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发卫生系统对口支援工作热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卫生援疆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典型经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事迹,营造积极良好的工作氛围,切实推动卫生援疆工作持续、有力开展,促进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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