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2014〕5号《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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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4年1月20日 司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精神,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就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努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主要目标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1. 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布局更趋合理,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有效缓解,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公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权益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

2. 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网络平台全面覆盖,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

3. 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1. 服务为民,保障权益。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2.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广泛覆盖,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3. 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和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示范带动,又要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职能,实现整体协同,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将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不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广泛性、可及性、便利性。

1. 加快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组建国资律师事务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便民服务点,选派志愿者到欠发达地区执业等多种形式,解决县域内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推进律师资源合理分布、均衡发展。进一步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2.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工作,扩大公证机构规模,充实公证人员力量,增强县域公证机构辐射乡镇的能力。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组织公证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开展公证咨询、受理公证业务。充分运用考核任命公证员制度,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缺员问题。

3. 推进城乡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和村居联络点建设,着力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普遍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专门接待场所。

4. 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普法阵地建设,推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宣传长廊或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阵地,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普法工作者队伍。倡导各类媒体履行公益法制宣传社会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媒体普法载体体系。

5. 按照一乡镇(街道)、村(居)一调委会的原则,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城乡社区、自然村、车间、小区、楼院等,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6. 采取依托优质资源设立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优化布局结构,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将服务网络向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延伸,满足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

(二)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和“一盘棋”思想,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形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1.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服务点(窗口),在政府已设立的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等方式,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的法律服务事项,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2. 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全覆盖。

3.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工作引导和政策调控,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促进基本民生工程建设,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权益。

1. 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进一步做好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乡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顾问”。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在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政府律师法律顾问团,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3. 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切实做好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合同债务、房屋宅基地、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电子商务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4. 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依法诚信示范企业”等法治创建活动。

5. 拓展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及时将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活动,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

(四)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1. 大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2.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

3. 加强便民利民服务建设。普遍设立法律服务便民服务窗口、联系点、工作站、信息员,开展巡回、蹲点、上门服务。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申请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推行网络受理、邮寄受理、代理受理。加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横向配合,积极搭建公共法律服务的跨区域协作平台,方便异地获得服务。

(五)大力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迅速、深度的融合,努力把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本地区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依托本地区公共服务网络,尽快建成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逐步完成连接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信息通道。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网上管理新平台,把信息流与业务流、管理流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实行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审核、网上监督,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落地法律服务。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使“12348”法律服务热线成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维权的综合平台。

(六)切实落实保障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水平,发挥司法行政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职责中的大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财政予以扶持保障的重要工程。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制定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和建设标准,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良好基础。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统筹好司法行政各个职能、各项业务和各支队伍,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形成部门间的有效联动协作。

(三)加强宣传,督导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赢得支持、接受监督,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促进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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