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发通〔2017〕12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版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09-29 01:58:5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
律发通〔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3月20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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