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17〕1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01 04:26:2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 33469-2016)要求,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信息发布制度,提升耕地质量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工作主线,强化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坚持科学布点、持续调查、规范评价,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开展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制度。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分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开展全域耕地质量主要性状调查与数据更新工作。及时掌握不同区域耕地质量等级现状及演变趋势,分析影响耕地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措施。

(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发布制度。按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基础上,建立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和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制度,为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粮食安全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按照农业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耕地质量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提升耕地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落实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应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成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和耕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等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三、具体内容


(一)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省级农业部门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点位已有信息的完整性等因素,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耕地质量调查点位基本固定,每1万亩耕地不少于1个,覆盖所有农业县(区、市、旗、场),并与省级耕地质量汇总评价样点、测土配方施肥取土样点、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相衔接,确保点位代表性与延续性。

(二)建立分区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 33469-2016),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9大区域,由辽宁、内蒙古、山东、陕西、江苏、四川、广东、甘肃、青海等9省(区)农业部门分别牵头制定9大区域所辖各二级农业区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至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三)开展年度耕地质量调查。省级农业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组织市县级农业部门在耕地质量调查点位上开展上一年度耕地质量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与检测工作,完成县域耕地质量数据更新。土样样品检测要向具有相关土壤项目检测资质或通过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的机构适度集中。省级农业部门将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名单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备案。

(四)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统计。省级农业部门指导市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所属区域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域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更新县域耕地质量数据库。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占用与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区域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进行单独核算,更新耕地质量等级信息。2018年10月底前,省级农业部门要在逐级审核汇总基础上,完成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9个牵头省(区)农业部门完成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从2019年起,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五)发布耕地质量等级信息。按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每5年应发布一次全国与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2019年为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发布年,省级农业部门要在专家论证基础上,在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省级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报告;9个牵头省(区)农业部门在2019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区域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报告。农业部在汇总分析各省(区、市)及9大区域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基础上,编制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报告。全国与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于2019年12月底前同步发布。

(六)上报耕地质量评价历史数据。省级农业部门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县域耕地质量评价历史数据更新与完善,并对省级耕地质量评价成果进行自查验收。分别通过“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级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发布”功能,生成工作空间文件(.cws文件),采用光盘方式一并报送扬州市耕地质量保护站进行汇总核查。工作空间文件应包含评价单元图(含评价单元赋值数据)、评价点位图(含点位原始数据)、耕地质量相关专题成果图件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是农业部门履行耕地质量监测保护职责、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质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在调查采样环节,强化标准宣贯,规范技术操作;在检测环节,对定点检测单位开展盲样考核与质量监控;在数据填报环节,实行县级填报人、市级汇总人、省级校核人、部级审核人四级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科学准确。

(三)强化技术培训。定期组织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技术培训,开展标准宣贯与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人员的技能。同时,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体系建设,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障调查评价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及时总结成效和好典型、好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评价成果,提高社会公众对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调查评价处联系人,任意,电话:010-59196318,邮箱:renyi@agri.gov.cn。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邮箱:cetushifei@163.com。



附件: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内容

2.全国九大区域牵头单位及基础数据库审查接收单位联系方式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附件:农办农2017年1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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