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经贸〔2017〕16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01 05:23: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17〕160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大连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北方大城市蔬菜保供稳价的重要手段。为做好2017/2018年度冬春蔬菜储备工作,保障今冬明春北方大城市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项制度自2011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元旦、春节和灾害天气期间北方大城市乃至全国蔬菜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得到了实惠,已经成为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惠民工程。各地要从保供应、稳物价、惠民生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早部署、周密安排,抓紧做好蔬菜储备各项工作。

二、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有关大城市要认真总结往年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2017/2018年度冬春蔬菜储备的收储投放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储备品种、储备规模、收储方式、补贴标准、投放时机和价格、投放网络和渠道等具体工作要求,其中储备规模应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量。在此基础上,要着手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组织调度、财力保障、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章立制保障储备工作长期有效运行。

三、及时入储加强调控

近期即将进入秋季大路菜集中上市期,有关大城市要抓紧制定收储方案,及时开展收储工作。要加强蔬菜产销形势分析和市场价格监测,确保在大路菜集中上市期按质按量完成收储,避免因集中上市导致价格过度下跌。除落实政府储备外,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更多地通过市场手段增加冬春季节蔬菜供应量,如与周边省份签订蔬菜供应协议,建立跨省区的蔬菜基地;发展以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骨干流通企业为依托的蔬菜保供稳价体系,配合冬春蔬菜储备投放增加特定时段的市场吞吐规模,提高市场调控力度等。

四、加大支持做好保障

有关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储备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承储主体在蔬菜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并对承担政府蔬菜储备任务的冷库和配送网点等设施进行重点扶持,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保证承储设施能力充足、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五、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于11月底前将收储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和商务部(市场运行司)。要逐级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储备投放监测,确保调运得力、投放及时。必要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组成专题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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