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财审函〔2016〕30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管行业协会脱钩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01 05:50:0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管行业协会脱钩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办财审函〔2016〕300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和《交通运输部部管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实施方案》(交人教发〔2015〕162号)要求,为做好我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与核实

纳入本次脱钩范围的所有部管行业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均要按规定开展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清查范围为协会本级以及下属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但在清查结果中需对参股企业详细说明)、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资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资产),清查基准日为各单位脱钩具体方案实施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按照以下四个步骤组织开展:

(一)前期准备。

各单位应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清查具体工作方案,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合规进行。

(二)单位自查。

各单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其中各单位债权债务原则上应继续由原单位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清理。工作内容是依据民政部相关批复文件,对所属单位的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工作内容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在账务清理中,对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对相关账务进行调整。

3.财产清查。工作内容是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盘点实物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4.报表与工作报告编制。各单位应在前述各项自查工作的基础上,使用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信息系统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并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通过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信息系统填报,该系统可在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官方网站“在线服务”栏中下载。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要求见财政部财资〔2016〕1号文件规定,除文件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单位组织架构情况及组织架构图;本单位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的资产负债情况;本单位参股企业情况;未纳入清查范围,但本单位确在使用的资产情况;根据本通知资产确权原则确定的资产权属情况。

(三)中介审计。

各单位自查工作全部完成后,部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开展专项审计和相关工作。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部按规定统一确定。审计中,各单位除向社会中介机构如实提交资产清查相关原始资料外,还应提交本单位土地、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确认后,将核实无误的产权证明材料作为附件纳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审核报送。

自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将清查结果报部,其中纳入2015年脱钩试点的单位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纳入2016年脱钩试点的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送,纳入2017年脱钩试点和其余纳入脱钩范围的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

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资产清查核实正式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核实申请表、资产核实专项说明(逐笔写明核实事项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可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内容中一并反映),以及申报核实的事项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可作为专项审计报告附件一并提供)。

清查结果报部后,部根据规定的资产核实权限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完成核实后将资产清查核实结果报送财政部核实。

二、资产确权、使用与管理

(一)资产确权。

各单位资产的产权权属原则上按“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对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的单位,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对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单位,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对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二)资产使用。

各单位资产脱钩过渡期原则上为2015年至2017年。各单位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过渡期内不改变原来使用方式,继续使用,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如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动及使用方向的改变,相关具体事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批。过渡期内国有资产使用具体方案部将按以上原则与各单位协商制定后执行。

过渡期结束后,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仍然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方式,继续由各单位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使用、行业协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在国有资产资金来源界定中,对于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其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界定为单位会费或者服务收入;对于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其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为会费和服务性收入的,单位需自行举证(法律凭证),如无法举证则资金来源确定为财政性拨款或其他方式。过渡期后国有资产使用具体方案部将按以上原则与各单位协商制定并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三)脱钩中涉及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脱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划转(过渡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资产划转)、资产评估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参照现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依法注销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一次性收回。除上述事项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脱钩期间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脱钩中涉及的各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脱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在脱钩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模式。脱钩后新增的资产,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规范使用和处置。

三、工作要求


行业协会国有资产是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是国家的重要权益。对于行业协会脱钩中涉及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产清查核实和其他资产报批事项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脱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对于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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