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原〔2017〕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内部电解铝产能跨省置换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内部电解铝产能跨省置换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原〔201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电解铝产能置换工作,本着企业为主体,政府做好事中事后监督服务的原则,我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的基础上,对企业集团(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同)内部电解铝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程序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电解铝产能置换由企业集团自主决策、主动接受监督。企业集团必须确保产能退出企业产能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利用和法律债务纠纷,产能退出和职工安置到位。在此基础上,企业集团向转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提交产能转出报告,包括转出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
二、企业集团须在产能指标转入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对转入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予以声明。产能指标转入省(区、市)须对企业集团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入指标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将审核意见一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格式见附件)。
三、公示期间,如有对企业声明存在质疑,产能转入地省级人民政府须予以核查并作出答复,确保无异议后,方可公告。如未按此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该产能置换视为无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特此通知。
附件:电解 铝产能 置换方案核 实意 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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