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17〕287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社区建设展示中心开展史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13 23:14:5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社区建设展示中心开展史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7〕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国社区建设展示中心(以下简称展示中心)是民政部支持建立的反映我国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发展历史的展示场馆。自2009年12月开馆以来,展示中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征集了一大批反映各个时期我国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发展成就的珍贵史料,逐步发展成为集史料陈列、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社区实务、参观考察于一体的国家级专题场馆。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重加强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史料挖掘、整理和研究,进一步将展示中心打造成为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历史课堂、研究基地、实践样板和对外窗口,经研究,决定支持展示中心再次向全国民政系统和社会各界征集相关史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史料征集内容

此次史料征集重点是2009年展示中心开馆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首次作出加强社区治理的战略部署后,能够真实反映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发展历程和取得成果的文字、图片、影像和实物。

(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征集内容。

1.反映中国历朝历代基层政权建设情况的文字资料、实物和相关文献;

2.参与新中国初期居民委员会创立并为本地区居民自治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物口述史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图像资料、口述历史事件的影像记录等;

3.反映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初创、《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后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图片、影像、档案、文件,以及工作牌匾、工作用品、工作记录、徽章、臂章、印章、票证、书信、荣誉奖牌、荣誉证书、纪念物品等;

4.反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印发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情况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和实物等;

5.反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印发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和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换届选举、居民会议、宣传教育、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矛盾预防化解、居务公开、反映居民意见等)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和实物等;

6.新中国发展各阶段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社区工作者的事迹简介、图片、影像资料、聘书、证书、奖状、奖品等。

(二)城市社区建设征集内容。

1.各地在完善社区治理体制、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健全社区协商机制、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推动社区信息化建设等城市社区治理创新方面的政策文件、宣传报道、图片画册、汇编书籍、声像资料、实物档案等;

2.反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印发后,城市社区治理情况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和实物等;

3.第二次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确认的示范单位、2013年以来“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获得单位、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等实践成果资料,包括政策文件、宣传报道、图片画册、汇编书籍、声像资料、实物档案等;

4.各地推进“三社联动”的实践成果资料,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外引内生社会组织机制建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以项目、资源、平台实现“三社联动”的机制建设,典型组织和典型人物成果展示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宣传报道、图片画册、汇编书籍、声像资料、实物档案等;

5.社区建设领域学术会议、研究成果、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资料,包括公开正式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会议及活动新闻报道、声像资料、合影照片、实物材料等;

6.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视察、调研社区建设工作的讲话、批示、题字、图片、新闻报道、影像记录及书画作品等。

二、史料征集方式

史料征集主要面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地志办、新闻单位等,也可向从事过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建设工作以及关心这项事业的个人征集。征集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征集,并办理征集手续。

(一)捐赠方式。对持有组织或个人愿意无偿捐赠的史料,由地方民政部门代为办理捐赠手续。

(二)收购方式。对特别有价值、持有组织或个人只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史料,地方民政部门及时告知展示中心,待协商一致后由展示中心委托地方民政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三)寄存方式。对具有重要价值、持有组织或个人不愿意捐赠或转让的史料,地方民政部门及时告知展示中心,待协商一致且办理寄存手续后,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原则下,交展示中心展示和代为妥善保管。

(四)复制方式。对持有组织或个人不愿提供原物的史料,地方民政部门及时告知展示中心,待协商一致后由地方民政部门对原物进行翻拍、复印、仿制,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展示中心展示。

对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可视不同情况采用署名展出、颁发荣誉证书、赠送复制件等方式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特别有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史料可举办捐赠仪式。

三、史料提交要求

以省(市、区)为单位统一向展示中心转送征集史料。实体资料通过邮递形式提供,电子资料通过电子邮箱、刻录光盘或QQ传输方式提供。其中,照片资料要求为JPG格式,大小在1M以上,须注明照片时间、地点、内容、照片中人物姓名及当时身份。史料集中征集工作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史料征集工作,原则上成立以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职能部门为主的征集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展示中心将对积极组织征集工作的组织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

(二)广泛动员。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史料征集活动,向社会公开史料征集的内容和方法,发动社会各界特别是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征集活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实施。各地民政部门对征集的所有资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之符合史料挖掘、整理和研究的要求;在确保真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史料征集登记表》,根据登记表要求对每一件史料作出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提供者等方面的说明,做到史料与登记表一一对应。



附件:史 料征集登 记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联系人:田  芳

联系电话:010-58123193



中国社区建设展示中心史料征集办公室

联 系 人:王曼莉  杨宏军

联系电话:0571-86059109,15355028571

传    真:0571—87653630

电子邮箱: 3476757450@qq.com(可加好友直接传文件)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钗袋巷87号中国社区建设展示中心

邮    编:3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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