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办〔2017〕3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13 23:38:46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农办办〔2017〕37号







9月2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我部2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农业部和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后衔接落实工作,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统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加快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部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10月27日前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并于11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部门部分)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部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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