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4〕2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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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形成的矿业遗迹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也是当今世界保护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遗产。建立国家矿山公园,有利于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矿业遗迹资源,弘扬悠久的矿业历史和灿烂文化;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有利于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有利于树立典范,推动矿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经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现将《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首批(第省1-2个)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材料报部地质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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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

2、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基本要求

3、国家矿山公园总体规划工作要点

4、国家矿山公园评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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