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7〕2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14 01:04:22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会〔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便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进一步组织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就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按上述原则公布本地区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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