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2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提高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新要求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地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对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渔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增殖放流工作仍然存在放流物种结构与水生生物资源变化状况结合还不够紧密,放流任务测算、实施、评估等还不尽规范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要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没有捕捞渔业的湖泊、水库,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广布型经济物种;要坚持质量优先,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二、稳步推进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
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统筹规划本地区年度放流规模,加强辖区内社会放流活动的监督指导,确保如期实现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目标。2024年,要将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占淡水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90%,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10%。2025年以后,要继续稳妥推进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到2030年,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占淡水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85%,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15%。各地应加快提升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人工繁育能力,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涉及的省(直辖市)可进一步提高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以加大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三、实施好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增殖放流任务
2024年增殖放流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已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下达。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增殖放流效果。对绩效目标中的淡水广布种、海水物种放流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放流物种、数量、规格,其中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原则上不高于淡水物种放流数量的90%。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放流《指导意见》所列范围内的物种,确需放流其他物种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我部备案。增殖放流年度任务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部门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放流数量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做好辖区增殖放流工作的同时,要及时统计汇总增殖放流的资金渠道、放流种类、数量、水域等基础信息,通过“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提交。
四、不断强化增殖放流支撑保障
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加强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能力建设,加快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人工繁育技术攻关,提高苗种供应能力,按规定实施水生生物检验检疫制度,保障放流苗种质量。要积极开展水生生物标记放流和跟踪调查监测,强化放流效果评估。要加快建设或确定一批定点放流平台(场所),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增殖放流社会影响。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放鱼日”等适宜水生生物繁衍生息的重要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充分发挥定点放流平台(场所)功能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公众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意识。创新增殖放流宣传形式,鼓励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开展“云放鱼”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参与,把增殖放流活动打造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平台,营造全社会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4年增殖放流绩效目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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