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衔接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7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0-26 21:38: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衔接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自2017年9月22日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加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23日,我委已公告今年暂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今后,我委也不再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工程咨询市场准入放开,我委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与“信用中国”共享的信用信息等,将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示,为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

三、我委正在研究完善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包括资信评价在内的行业自律措施等新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在新的管理规定实施之前,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可参照工程咨询单位原资格证书选择服务提供方。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转变工作理念,切实承担起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管职责,重点从加强政府指导、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着力,规范行业发展,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工程咨询市场。要加大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咨询业务中弄虚作假、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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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程咨询, 单位资格, 认定, 行政许可, 取消, 衔接, 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