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人函〔2017〕131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30 22:36:27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人函〔2017〕1314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服务基层单位、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经与中央编办协商同意,对直属检验检疫系统所属行政机构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进行调整。近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编综函字〔2017〕506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编办授权省级及省级以下编办办理直属检验检疫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初领)以及办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

设在省会(首府、直辖市)的直属局由属地的省级编办赋码发证;辽宁局、山东局、宁波局、厦门局、深圳局、珠海局等6个直属局,分别由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珠海市编办赋码发证;各直属局所属分支局,由属地的市地级编办赋码发证。各直属局所属事业单位仍按原办理程序办理。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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