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0-31 00:4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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