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04-23 00:37:50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 关监 管作业场 所设置规 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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