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2017〕3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01 20:47: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工作,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的精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意义

实施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延伸到最基层,协助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是新形势下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的迫切要求,对于缓解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构建全覆盖、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意义重大。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立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好落实,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的精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水平,力争到2018年底,初步建成运行高效、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监督管理对象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功能定位、划分原则和职责任务

(一)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功能定位。

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是指将乡镇(街道)及以下的安全生产监管区域划分成若干网格单元,既厘清单元内每个监督管理对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又明确单元内每个监督管理对象对应的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以下简称网格员),通过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网格员的互联互通、互为补充、有机结合。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是现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延伸,充分发挥网格员的“信息员”和“宣传员”等作用,有利于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

(二)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划分原则。

在具体划分网格时,可遵循下列原则:

1.依托既有网格。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关于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最大限度协调利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或其他既有网格资源,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网格与既有网格资源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绩效、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对接。注重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2.注重条块结合。

单独组建网格时,原则上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即平面辖区的“块”),根据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对象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监管网格。以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主线(即纵向监管的“条”),厘清网格内每个监督管理对象对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合理匹配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

经济规模大或生产经营单位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划分为多个网格;工业、商贸聚集区域也可划分为独立网格;对于规模大、规格高、安全风险高或与基层监管力量不匹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监管,不纳入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范围。根据工作实际,为相应网格配备专职或兼职网格员,确保每个网格都有对应的网格员。根据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以及生产经营规模、重要程度、监管重点等情况,可适度调整网格员的分布,使网格员的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

(三)明确属地监管、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和网格员的工作任务。

1.属地监管工作任务。

各地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统筹解决以下问题:

(1)将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对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总体部署,结合既有网格情况,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制订实施方案;

(2)厘清网格员与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如部分乡镇安监站等)的关系;

(3)协调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

(4)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2.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工作任务。

  (1)制定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编制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示意图,明确各网格的网格员、安全监管责任人和联系负责人。根据网格内监督管理对象的情况,牵头编制《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手册》(以下简称《网格手册》)等实用性强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制作网格员明白卡,明确网格员工作任务和报告方式。

(2)对网格员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类处置。对属于牵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属于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交由其进行处置。

(3)协调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配合部门的工作任务。

(1)确定专人配合牵头部门编制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示意图。按照牵头部门要求,配合编制《网格手册》等实用性强的工作规范和标准。

(2)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网格员上报或牵头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配合牵头部门,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网格员的工作任务。

网格员主要履行信息员、宣传员的工作任务:根据《网格手册》要求,重点面向基层企业、“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家庭户等查看非法生产情况并及时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向监督管理对象送达最新的文件资料;面向监督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等。网格员的其他工作任务,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多措并举,确保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高效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安委会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抓,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在原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实现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全覆盖,不断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实施步伐并认真落实。

(二)加强待遇保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网格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网格员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确保其待遇水平和防护水平与工作任务及危险性相适应。完善网格员信息采集上报“以奖代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网格员信息采集的积极性。

(三)抓好业务培训。各地区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由牵头部门做好网格员集中培训工作,使网格员会检查、会记录、会报告。同时,配合部门要将网格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持续提高网格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创新培训手段,通过安全生产执法现场观摩、以会代训、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升网格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网格员保密教育,防止向外界泄漏所负责网格内的重要数据信息或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四)建立常态化运行和考核机制。牵头部门要研究制定网格员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等网格运行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对象动态监管档案,实现全过程留痕。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考核机制,鼓励将考核情况与网格员待遇挂钩,充分调动网格员工作积极性。

(五)突出信息化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或融入既有网格化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推动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录入和动态更新、事件派送交办、现场处置、结果反馈、治理复查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强化信息前端采集工作管理,实现问题早发现、信息早报告、隐患早治理、复查早提醒。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信息使用分级管理与授权准入,确保信息安全。

(六)强化典型引路。各地区要立足自身实际,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注重实效。要不断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以点带面,指导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有机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选取一批典型做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验推广。

(七)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参与支持安全生产网格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协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中的作用。健全并保障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事故的举报渠道畅通,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推进安全生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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