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办发〔2017〕38号《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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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海办发〔2017〕3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涉海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国海科字〔2016〕662号),全面提升海洋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于2017-2020年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在海洋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中所涉及的数据、资料、信息与服务的有关业务活动(含重大专项和海洋业务工作)中实施。

一、明确海洋质量提升目标

到2020年,在海洋工作单位中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海洋质量管理能力,强化质量监督,全面实现海洋业务活动全过程质量管理。

二、健全海洋质量管理机制

海洋工作单位,包括海洋系统各相关单位和开展海洋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对重大专项任务完成质量、海洋业务工作成果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其中,涉及数据、资料、信息与服务的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局属相关单位”)在本行动计划中,全面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和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质量管理队伍

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2017年,各局属相关单位需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明确质量管理职责,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应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部门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全体人员齐参与”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质量管理人员队伍。2017年,各局属相关单位任命一批质量监督员,对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情况和任务完成质量等实施有效监管。

(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在本行动计划中,各局属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并运行一至数个质量管理体系。2019年至2020年各局属相关单位应按照如下要求获得认证认可:

1.所有对外出具公正数据的实验室应全部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鼓励通过实验室认可(ISO/IEC 17025)。

2.在军民融合工作领域中,承担军工项目的单位应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鼓励各单位在获得上述质量体系认证认可的基础上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适合建立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局属相关单位,2017年应制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8年组织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报工作。

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局属相关单位,2017-2018年应根据各自管理体系最新准则要求,对已有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换版,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部分业务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局属相关单位,在2020年以前,应建立覆盖全部相关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提升质量管理专业素质

加强海洋质量管理培训,提升质量管理人员业务素质。2017-2018年,组织局属相关单位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和认证申报培训。定期组织局属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质量管理专题培训。

 2017-2018年在海洋工作单位中建立质量管理专家库,2018年建立海洋质量管理工作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质量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三、实施海洋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海洋工作单位中,从制定任务计划、立项、实施到成果验收等各阶段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通过实施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保证重要工作节点及其成果满足规定和预期要求。

在质量策划中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在质量保证中形成明确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和具体工作程序,在重要工作节点和工作成果形成阶段开展质量控制,通过质量问题追溯实施质量改进。

2017-2018年,各海洋工作单位应率先在海洋重大专项中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2019-2020年,海洋业务工作应达到全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

(一)质量策划

制定计划阶段:海洋重大专项、业务活动的任务下达部门应梳理任务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和工作成果的质量目标及质量要求,从源头上开展质量策划,启动质量管理工作。

立项阶段:申请承担任务单位在实施方案中提出质量保证方案,任务下达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任务质量保证方案进行立项审查,未通过质量审查的项目不予立项。任务优先安排给已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的海洋工作单位。

(二)质量保证

实施阶段:在重大专项中,任务下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办法或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质量保证活动。应建立海洋数据、资料、信息审核制度,明确汇交、审核、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海洋数据、资料、信息的质量保证。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管理体系文件、有关标准以及质量保证方案等开展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应达到岗位要求。任务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牵头负责单位组织,任务下达部门督促指导。

(三)质量控制

任务下达部门按质量策划明确的各环节和工作成果的质量目标及质量要求开展质量控制。其中,对任务使用和形成的海洋数据资料信息质量进行质量评估、对使用或研发的海洋仪器设备装备进行量传溯源,是开展海洋业务质量控制的重点领域。

海洋数据资料信息质量控制。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海洋数据、资料、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加工和应用等各环节开展质量控制。任务下达单位对获取数据、资料、信息进行审核和检验评估,保证海洋数据、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局属相关单位应用海洋质量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交流海洋质量管理信息和海洋业务活动质量状况,提高质量控制的信息化水平。

海洋仪器设备装备质量控制。任务使用或研发的海洋仪器设备装备,应依法进行量传溯源。对具备检定条件的,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不得使用;对无法实施检定的,应定期进行校准;对无法实施检定和校准的,应通过比对、比测等方式实现海洋量值的等效性。

验收阶段:验收前,任务下达部门应组织开展质量审查,审查合格的任务承担单位方可申请验收。负责质量审查的单位及专家,应严格依据合同(或任务书)、管理体系文件、有关标准以及质量保证方案等,以适合的方式实施质量审查,提出质量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在质量审查中,任务承担单位需提供海洋数据、资料、信息审核情况和检验评估报告,提供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未能提供的,要接受质量专家的专项质询,质量专家形成专项质询意见,纳入质量审查意见中。

(四)质量改进

在海洋工作单位内部质量监督的基础上,通过质量问题追溯和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和改进质量问题,强化人员识别、分析、评价和改进质量问题能力。

建立质量问题追溯机制。各海洋工作单位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探索建立质量问题追溯机制。出现质量问题时,在技术上,按照找到问题根源、分析验证问题、采取纠正措施、避免重复发生的要求逐条落实;在管理上,按照找出漏洞或薄弱环节、明确主次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完善规章制度的要求逐条落实,最后形成质量问题报告。通过质量风险防控,将事后处理转化为事前预防,及时发现和处置重大质量隐患。通过案例分析,积累追溯质量问题的经验,持续改进。

开展质量监督。国家海洋局质量管理部门、各业务司和海洋质量管理专家联合对局属相关单位,每年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要检查各单位的质量管理机制建设情况,重大专项和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研究质量管理工作重点任务,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在全局通报。其中,对质量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国家海洋局予以通报表扬;对严重违背质量管理要求、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局属相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声明海洋质量诚信承诺,开展质量诚信文化宣传,提高人员职业素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该行动计划是在海洋工作单位全面开展海洋业务活动质量管理的重要起点,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对海洋质量基础能力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投入。局属相关单位重大专项、海洋业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经费应纳入同级相关经费预算,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海洋公共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能力。





附件:国家海 洋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加强海 洋质量管理的指 导意见的行动计 划(2017-2020年)任务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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