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质〔2017〕1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部级质检机构及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为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承担2017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附件7所列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三)各省(区、市)通过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检测机构根据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三)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五)牛奶中糠氨酸、乳果糖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
(六)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七)肥料中养分检测。
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
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承担部级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检测机构,具备条件的省份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省级能力验证,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根据实际组织省内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
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工作由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完成。
四、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5家单位为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2),具体负责报名审查、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汇总与分析等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同时,根据有关省(区、市)的需要,为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专家组由熟悉能力验证制度、检测和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
五、时间要求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4),于3月15日前将加盖机构公章的纸质件邮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邮寄日期为准),电子版发送至:nongyezhijian@163.com。
2.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3.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接到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仅属于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的,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应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
4.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全年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补验结果)汇总报告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5.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有关汇总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等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省级能力验证
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
2.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的省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统一组织本省相关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汇总报名情况及各机构报名表(格式见附件4),于3月15日前将公函和加盖机构公章的纸质件邮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邮寄日期为准),电子版发送至:nongyezhijian@163.com。除无公害检测机构外,原则上不接受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自行报名。
3.组织省级能力验证的农业部门应分别于4月20日和9月底前,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年度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抄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六、能力验证结果应用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承建单位严肃处理。
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4.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5.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二)省级能力验证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自行确定各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参加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部、省级质检机构加强培训指导,帮助提高能力水平。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好各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参加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工作,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各部级质检机构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部级能力验证,认真配合有关工作安排,提前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见附件5)。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三)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按照附件6的格式填写打印检测结果(三级签字须手写),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扫描电子版发送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邮箱。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四)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杨扬,电话:(010)59192625。
(二)具体牵头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联系人:朱玉龙、仇建飞,电话:(010)59199383,传真:(010)59199387,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
(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廖超子,电话:(010)62131995,传真:(010)62131995,邮箱:liaocz@agri.gov.cn。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2.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
3.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
4.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
5.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样品领取方式
6.2017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7.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及应参加项目一览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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