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1-08 01:30:18

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加阳公司(Agrium Inc.,以下简称加阳)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Potash Corporation of Saskatchewan Inc.,以下简称萨钾)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11月8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加阳和萨钾,下同)予以补充。12月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1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4月1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6月2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加阳于1992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加阳是一家农作物营养素生产商和经销商,其通过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合并另一方萨钾于1989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75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萨钾生产、供应钾肥、磷肥和氮肥等农业肥料,并通过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根据加阳和萨钾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成立新母公司的方式合并,合并后加阳和萨钾成为新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原有股东将分别持有新母公司48%和52%的股权。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硫酸钾镁等,可以提高作物光合作用强度,促进开花结果,增强作物抗旱、抗寒和抗病能力,是植物生长必需的重要肥料。交易方加阳和萨钾只生产和销售氯化钾,不涉及硫酸钾等其他钾肥业务,本案重点考察氯化钾市场。

氯化钾通常以钾盐矿藏形式存在于地壳中,在全球钾肥销售总量中约占90%。从钾含量、特性、主要用途等因素分析,氯化钾与其他钾肥产品之间不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农户通常根据土壤特性、作物生长周期、期望施肥效果等因素来选择特定钾肥产品,因此氯化钾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氯化钾按颜色可进一步细分为红钾和白钾,按颗粒大小分为颗粒钾(0.8-4.7mm)和标准钾(0.6-3.3mm)。不同颜色和颗粒大小的细分氯化钾产品主要用途和特性并无差异,且价格变化近乎同步、高度相关,产品替代性较强。因此,氯化钾无需按颗粒大小或颜色进一步细分,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氯化钾属大宗原材料商品,主要产地为加拿大、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全球价格呈现出相关性和同步化等特点,进口关税税率和运输成本不构成实质进出口障碍,中国进口依赖度较高。因此,氯化钾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同时重点考察对中国市场的影响。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参与集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市场进入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将进一步增强交易双方对全球氯化钾市场的控制力。

集中前,全球氯化钾市场高度集中,排名前四位的市场参与者萨钾、俄罗斯乌拉尔钾肥公司(以下简称乌钾)、白俄罗斯钾肥公司(以下简称白钾)和美国美盛钾肥公司(以下简称美盛)产能约占全球氯化钾总产能的63%。其中,交易方萨钾市场排名第一,市场实力较强。此外,鉴于萨钾对阿拉伯钾肥公司、以色列化工和智利化学矿业等同业竞争者参股并委派董事、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等事实因素,其可能对全球30%以上的氯化钾产能施加决定性影响。交易完成后,合并后实体将整合资源,对全球氯化钾产能的控制力会进一步增加,具有更强大的生产、供应和出口能力,进一步拉大与乌钾、白钾等主要竞争者的差距。

目前,萨钾、加阳与美盛通过Canpotex对北美以外市场销售钾肥。交易前,Canpotex有三家股东,萨钾、加阳和美盛势力均衡,相互制约,共同经营。交易完成后, Canpotex股东由三家变为两家,均衡格局发生变化,美盛力量相对削弱,合并后实体因供应权比例扩大而增强话语权,其协调生产和销售的动机和能力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在考虑Canpotex因素下,交易完成后,合并后实体实际控制全球50%左右的氯化钾产能,进一步增强在全球氯化钾市场的控制力,可能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二)集中将进一步削弱中国氯化钾市场的买方议价能力。

经查,萨钾持有中国A公司部分股权。交易完成后,合并后实体在全球氯化钾市场的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其可能通过持股寻求获得中国钾肥进口相关的竞争敏感信息,进一步削弱买方议价能力。

(三)氯化钾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市场进入者。

氯化钾属不可再生资源,生产和销售都受制于资源的特殊性。经查,进入氯化钾市场需要拥有丰富的钾矿资源,而钾矿的勘探和建设投入大、周期长,需要配备陆路、码头、铁路等基础设施,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市场进入者对其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建议有效性、及时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申报方2017年10月27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加阳和萨钾履行如下义务:

(一)合并后实体将根据以下时间表通过向一个或多个买方以协议转让、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承销、或者通过两者结合的方式剥离萨钾持有的以色列化工、阿拉伯钾肥和智利化学矿业的股权:

1.对于萨钾持有的以色列化工的股权,在协议转让的情形下,合并后实体将在拟议交易交割后六个月内确定一个或多个买方,合并后实体应向商务部提交买方人选并经商务部批准。在确定一个或多个买方后的三个月内达成最终协议并剥离萨钾持有以色列化工的股权。合并后实体应向商务部提交与买方签署的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在审查批准过程中所用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在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承销的情形下,合并后实体将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九个月内完成二级市场销售。如有必要,交易双方可将上述期限延长三个月。

2.对于萨钾在阿拉伯钾肥和智利化学矿业的股权,在协议转让的情形下,合并后实体将在拟议交易交割后十五个月内确定一个或多个买方,合并后实体应向商务部提交买方人选并经商务部批准。在确定一个或多个买方后的三个月内达成最终协议并剥离萨钾持有阿拉伯钾肥和智利化学矿业的股权。合并后实体应向商务部提交与买方签署的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在审查批准过程中所用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在通过证券二级市场承销的情形下,合并后实体将在拟议交易交割后十八个月内完成二级市场销售。

3.合并后实体及其关联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回购上述剥离的股权,并应将剥离进展及时向商务部汇报。

(二)在商务部附条件批准决定公布之日起五年内,未经事先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合并后实体及其关联公司在交易完成后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收购钾肥同业竞争者的任何股权。此后合并后实体将根据商务部届时所适用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就相关交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五年期限届满后,合并后实体可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并经商务部评估后解除或变更此项义务。

(三)合并后实体将使萨钾在中国A公司的股权权益变为一种受限制的投资权益。具体而言,合并后实体将:

1.在商务部批准之后且拟议交易交割之前,解除当前委派至或任职于中国A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全部萨钾员工;

2.不行使向中国A公司高级管理层任何职位委派或任命合并后实体员工的权利;

3.不提名或任命中国A公司董事会的任何董事,并且不干预其他中国A公司股东提名或任命任何董事的决定;

4.不寻求获得有关中国钾肥进口的竞争敏感信息的途径,也不会行使其作为中国A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来获得有关中国钾肥进口的竞争敏感信息,此类竞争敏感信息包括钾肥价格、价格谈判或竞争状况等。

(四)合并后实体将:

1.确保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在竞争性基础上继续作为一个致力于向中国出口钾肥的稳定、可靠的供应商。

2.促使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在通过谈判达成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以与过去五年平均或更高的出口量向中国供应钾肥。

3.继续保持其目前的销售做法和程序。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2017年10月27日加阳和萨钾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对加阳、萨钾及集中后成立的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 并案附加限 制性条件建 议最终 稿(公开版).doc




 

商务部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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