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1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1号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2017年8月8日,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代表腈纶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已明显超过了其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请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2017年9月22日,申请人应调查机关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9月26日,商务部就收到国内产业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立案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产品范围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产品。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登记参加应诉。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三)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放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 “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四)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五)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政府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7589、65198062
传真:+86-10-65198172
附件:
腈纶反倾 销措施期中复审调查申请 书(公开文本).pdf
腈纶反倾 销措施期中复审调查申请书附 件(公开文本).pdf
申请人对腈 纶期中复审申请书的补充说 明(公开文本).pdf
登记参加调 查的参考格 式.docx
商务部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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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商务部, 原产, 韩国, 适用, 反倾销, 措施, 期中, 复审, 调查, 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7年, 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