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浏览量:          时间:2017-11-08 20:56:21

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促进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的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企业建立载明企业、商品、实施检验状态、展品正常损耗情况或销售情况等信息的登记账册。登记账册一式两份,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各留一份。检验检疫机构可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电子登记账册管理。

第四条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首次经“一线”入区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中特殊要求一栏录入“保税展示”或“保税展销”字样。

第五条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经“一线”入区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区检疫。企业申请实施预检验的,一次性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经预检验合格的货物,由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签发核销凭证。

第六条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首次经“二线”出区报检时,除一般报检资料外,企业还需提供登记账册和货物用于保税展示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税展示货物首次经“二线”出区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一次查验,货物再次进出特殊监管区域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承诺放行。保税展示货物需销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八条 保税展销货物出区时,对经预检验合格的货物,实行销售核销管理。未实施预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前需办理完毕检验检疫手续。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保税展示交易登记账册和实物库存的监督管理,对开展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的企业实施诚信管理。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核销的,暂停保税展示交易,责令补办相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企业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监管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管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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