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检〔2015〕592号《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08 21:26:20

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检〔2015〕59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以下简称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的发展,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凸显事中事后监管理念,落实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二、总体目标

构建“地方政府支持、企业负主体责任、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相关部门齐抓”的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优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产业示范区及特殊监管区域和地方政府支持的行业进行推进,积极引导贸易试验区、示范区及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其他区域有序开展,探索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模式,促进维修/再制造产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引导维修/再制造企业自律,明确企业对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差别化管理”原则。以料件类别为基础,综合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结果,采取差别化监管模式。

(三)“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原则。以维修/再制造料件与企业监督管理替代批次化的产品检验,根据质量安全风险动态调整工作模式。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

(四)“共同治理”原则。根据维修/再制造创新产业的特点,会同地方政府、特殊区域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环保、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推进维修/再制造行业的管理,形成服务和监管合力。

四、工作措施

(一)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模式。

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模式以口岸查验、监督管理、产成品质量验证三个环节为基础,结合维修/再制造能力评估、境外装运前检验作为管理手段组成。

1. 能力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可对从事机电料件维修/再制造业务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人员能力、生产能力、环保处置能力等是否能满足维修/再制造业务开展的需要及其维修/再制造料件基本特性进行能力评估。必要时,可由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完成能力评估工作,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采信其所出具的能力评估报告结果。

能力评估的要素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维修/再制造产业管理要求;

(2)维修/再制造操作人员及产品检测人员资质应符合维修/再制造产业管理要求;

(3)维修/再制造生产规模、场地应符合维修/再制造产业管理要求;

(4)维修/再制造生产设备应符合维修/再制造产业管理要求;

(5)维修/再制造进口料件进货验收、过程控制、成品验收程序应符合维修/再制造产业管理要求;

(6)维修/再制造产生的废弃件处理程序应符合循环经济产业管理要求;

(7)维修/再制造环保设备(设施)和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循环经济产业管理要求。

2. 境外装运前检验。

维修/再制造料件在原使用地/启运港装运之前,可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原始状态是否具有维修/再制造价值,及其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价;或对维修/再制造料件稳定货源进行综合评估,提供综合评估报告。

3. 口岸查验。

检验检疫机构在维修/再制造料件入境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并根据企业自我声明逐批对其是否夹带无法维修/再制造废弃物、是否夹带禁止进口货物及是否携带土壤、有害生物、有害杂质等进行检查。

4. 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维修/再制造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确认其维修/再制造行为中涉及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得到有效控制;对维修/再制造企业实施抽批监督管理或随机审查,要求其履行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包括:待维修件、再制造利用件核销管理,无法进行维修/再制造的料件原物返还境外发货人管理。

5. 产成品质量验证。

检验检疫机构在维修/再制造行为完成后,在企业自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其产品涉及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结合维修/再制造企业工艺要求,进行的相符性验证。

(二)料件差别化管理。

各直属局应积极开展各维修/再制造料件产品类别风险评估工作,突出各风险关注点的危害程度、范围、发生可能性等因素,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现进口维修/再制造料件的差别化管理。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夹带禁止进口货物风险较低的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类产品等维修/再制造料件可核查报检凭证的真实有效;对部分涉及夹带禁止进口货物风险的生产、加工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维修/再制造料件应加强口岸查验力度,必要时现场核查是否与报检凭证相符;对严重涉及夹带禁止进口货物风险的电子、电器等维修/再制造料件应严格执行口岸查验,逐批现场核查是否与报检凭证相符。

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在执行维修/再制造产成品质量验证时,对严重涉及消费者质量安全风险的消费类电子、电器等维修/再制造产成品应严格执行质量验证;对与社会生产安全关系较密切的生产、加工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维修/再制造产成品应重点关注其使用安全项目的验证;对产成品使用者为专业从业人员的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等维修/再制造产品可简化验证手续,必要可时采信第三方验证结果。

各直属局应收集口岸查验、监督管理、产成品质量验证、能力评估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与经验,积极参与本辖区所开展维修/再制造产业类别相对应的规章制度与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各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待维修件、再制造利用件核销管理,务必保证无法进行维修/再制造的料件原物返还境外发货人。

维修/再制造料件未经维修、再制造加工环节不允许直接销售。国家有准入要求的维修/再制造产成品,必须获得相关准入许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

(三)企业差别化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于经通过能力评估的维修/再制造企业,可免于应实施的维修/再制造料件产成品质量验证;对于经过装运前检验的维修/再制造料件免于应实施的口岸查验;并可由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通知单形式要求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维修/再制造稳定货源综合评估免于应实施的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要求维修/再制造企业定期报送质量安全情况、不定期通报重大事项情况。经通过能力评估的维修/再制造企业,若相关能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检验检疫机构应重新进行能力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入境维修类别为“售后服务维修”的维修企业,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纳入本指导意见的管理范围。

(四)申报要求。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维修/再制造料件报检时,为方便监管可要求维修料件货物名称后面加注“(专业维修)”字样,再制造货物名称后面加注“(入境再制造)”字样,售后服务维修业务料件货物名称后面加注“(售后服务维修)”字样,相关术语解释详见附件。

(五)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打击力度。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以定期监督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维修/再制造企业实施监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已获能力评估的维修/再制造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能力评估,并执行必要的风险预警程序;对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 擅自进境在能力范围以外的维修/再制造料件的;

2. 擅自处理维修/再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3.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严重安全、卫生和环保事故的;

4.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与维修/再制造工艺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5. 故意虚报、瞒报维修/再制造料件和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监管的;

6.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六)进一步加快创新探索步伐。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产业示范区及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鼓励在省级政府支持的医疗器械、发动机、变速箱、机械设备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环境污染的行业拓展维修/再制造业务。

对已获得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相关资质或纳入企业试点目录的维修/再制造企业,应简化能力评估手续。

(七)构建齐抓共治格局。

建立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并将企业情况向社会公布;发挥发改、经信、商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倡导企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产业规范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检验检疫机构都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确保质量安全风险可控。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口岸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互通,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组织建立总局维修/再制造料件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相关规章制度与行业标准。各直属局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队伍。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模式、经验和成效,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关注度,营造良好的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氛围。

(五)及时总结归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定期对辖区内入境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总局将根据入境维修/再制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监管模式、形成规范性文件。




附件:相关术语解释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相关术语解释




“入境维修”,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使入境机电料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的生产活动。经过“维修”的料件产成品,一般不改变料件原品的序列号、品牌。按维修服务类别不同可分为:售后服务维修、专业维修。

“售后服务维修”,指生产制造商本身对其自产的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活动。

“专业维修”,指由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商按照料件原品生产制造商的要求,对非自产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活动。

“入境再制造”,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入境料件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料件性能的生产活动。经过“再制造”的产品,可产生新的序列号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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