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08 21:28:29

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指导意见







为有效落实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围绕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便利企业备案、申领原产地证书,提高区域性优惠关税政策利用率,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改革成效,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全面复制推广,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简化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手续,降低备案门槛

1.凡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申请人,凭依法取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即可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申请人身份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及家庭(如个体工商户)。

2.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生产商,允许其作生产商备案。对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赋予其证书申请资格的生产者,允许其申请原产地证书;尚未明确的,以促进对外贸易为原则,可允许其作为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应当场予以备案。

4.申请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等申请资料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推进全国签证“一体化”,允许申请人在属地完成备案后,选择多个签证、领证机构,向任一检验检疫原产地受理窗口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1.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在属地检验检疫局完成备案后,可随时申请增加异地签证机构,无须审批,属地检验检疫局负责配合申请人完成信息化配置,增加签证、领证机构。

2.各检验检疫原产地受理窗口不得拒绝异地备案申请人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积极告知机构信息,配合申请人增加签证、领证机构。

3.异地签证涉及原产地调查的,由签证、领证机构委托申请人所属备案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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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原产地, 签证, 管理, 改革, 创新, 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