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社会〔2017〕1795号《关于编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0 21:23:12

关于编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17〕1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推进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6〕28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残疾人服务体系等设施建设。现将编报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议方案必须符合《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二)建议方案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衔接,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本次建议方案。

(三)2018年投资要严格防范由此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申报建议方案的项目要避免重复安排,并切实履行项目审批、城市规划、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各地要统筹财力,确保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地方资金,确保投资一经下达即可开工建设。

(四)落实项目实施和监管责任,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开展调度。

二、工作安排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残联部门按要求提出建议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其中,发展改革和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和残联具体负责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中西部省份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等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改扩建项目支持力度。

(二)对于投资切块下达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项目,建议方案只需上报项目总数、建设总规模、投资总额等内容,不再单独上报单个具体项目情况及可研批复、配套资金承诺函等附件;对于投资直接下达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设施等项目,请填写每个单体项目的建议方案,并提交项目可研批复、配套资金承诺函等附件。

(三)建议方案需使用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编报。各地要确保上报项目与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一致。

(四)请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2018年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正式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请于11月10日前)。同时,请提前于11月10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请于11月8日前)完成上报项目在重大项目库中的操作程序,纸质文件所附计划申报表必须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区选择“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进行打印,不得更改,并将建议方案表EXCEL电子版(见附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中国残联(计划财务部)。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晏平辉,010-68502635,shfwc_shs@ndrc.gov.cn;

张 明,010-68501667。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吴子攀,010-58123309,nkfengyun@126.com;

罗海平,010-58123306,luohp811@126.com。

中国残联计划财务部

许文静,010-66580217,xuwenjing@cdpf.org.cn;

刘立军,010-66580019。




附件:

1.社会服 务兜底工 程(养老服 务体系和社会福 利服务体系)2018年中央预 算内投 资计划建议方 案表


2.社会服 务兜底工 程(残 疾人服务体系)2018年中央预 算内资计划建议方 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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