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外发〔2017〕3号《农业部关于认定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通知
农外发〔2017〕3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精神,落实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农业对外合作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农业走出去,根据《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农外发〔2016〕3号)和《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外发〔2016〕4号)要求,经组织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现场答辩、实地(使馆)复核、网上公示等程序,决定认定塔吉克斯坦—中国农业合作示范园等10个境外园区为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认定海南省琼海市等10个试验区为首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名单附后)。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牵头企业要秉承共享发展理念,结合东道国实际,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优化示范区规划设计,加强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与服务机制、风险防控体系,打造产业聚集融合平台,引领带动企业抱团走出去。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增强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充分发挥自身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对外合作优势,完善建设实施方案,划定试验功能区边界,优化空间布局,打造政策集成创设平台,强化政策先行先试,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开放型农业农村经济新体制,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试点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政策、项目和资金向“两区”倾斜,因地制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分别向我部报送建设试点的年中评估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积极组织开展省级“两区”建设试点。
联系人:刘祖昕 蒋科技
联系电话:010-59192540,59192243
电子邮箱:hezuoban@agri.gov.cn
附件:【点击下载】
1.首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名单
2.首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名单
农业部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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