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17〕第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整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7〕第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外汇业务办理,简化银行企业操作流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整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整合工作涉及账户此次整合工作涉及以下6类账户:
(一)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2401);
(二)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三)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2404);
(四)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2405);
(五)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户(2406);
(六)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2407)。
二、账户整合规则
已开立且尚未关户的上述类型账户(以下简称留存账户),没有余额或仅有利息留存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关户处理;仍存有汇入资金的,不强制要求关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对上述账户进行整合,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下表中的规则刷新账户类型:
留存账户类型 刷新策略
1.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2407) 账户类型刷新为“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2406)”
2.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2401) 账户类型刷新为“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3.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2405) 账户类型刷新为“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2404)”
账户类型刷新工作,采取外汇局和银行分别刷新自身数据库的方式进行。银行不必向外汇局报送刷新过程数据。
完成类型刷新后的账户,可按照新账户类型的管理规则办理收支汇兑交易,并根据数据采集相关规范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二)废止“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2401)”、“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2407)”和“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2405)”;
(三)“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户(2406)”更新为“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2406)”;
(四)“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2404)”更新为“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2404)”。
三、工作进度要求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2017年6月30曰18:00至7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应管理制度和规程等配套工作,以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1。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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